解读《关于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的通知》
2016年6月2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全市教育机构、广大教师理解该通知的相关内容,现就《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发展教育事业,重点在农村,关键在教师。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教育、关心农村教师,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2013〕10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10号)、《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云教〔2016〕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农村教育质量,补齐农村教育短板,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扶贫攻坚,阻止贫困现象代际传递,市委、市政府研究出台了《关于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的通知》,对全市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
二、主要内容
(一)补助范围
昆明市范围内在编在岗的乡村教师。乡村教师是指除城市、县城所在地镇(街道)城区范围以外的农村学校教师和乡镇(街道)学校教师,符合条件的特岗教师纳入实施范围。
(二)补助标准及时间
“两区两县”(指东川、倘甸、禄劝、寻甸)的乡村教师按每人每月500—1500元标准分档给予生活补助,其他县(市)区、管委会的乡村教师按照每人每月300—1000元分档给予生活补助,其中少数民族教师在所在地执行标准基础上提高20%,民汉双语教师提高30%。每年补助10个月。
执行时间为2016年秋季—2020年。
(三)资金补助方式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各县(市)区、管委会是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的责任主体。
“两区两县”按照人均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落实补助政策,市级财政按照人均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每年奖补10个月。市级奖补资金年初根据上一年度12月份在编在岗的乡村教师人数拨付80%,剩余部分年末考核清算后下达。同时,市级将在统筹分配上级综合奖补资金时,对落实乡村教师差别化生活补助政策较好的县区予以重点倾斜。
“两区两县”以外的其他县(市)区、管委会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管委会自行承担。
(四)关于执行和发放的工作要求
1. 各县(市)区、管委会要按照“以岗定补、在岗享有、离
岗取消、实名发放、动态管理”的办法制定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方案,方案上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备案通过后方可实施。各地拟定补助标准时,要根据教师工作、生活条件的艰苦程度等因素合理分档确定,重点向条件艰苦地区、村小及教学点倾斜,不搞平均主义。
2. 各县(市)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补助方案,按时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直接发放到教师个人,实行实名制管理,不得将乡镇工作岗位补贴冲抵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要对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的政策规定、学校岗位、发放标准等具体内容进行规范公示,通过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实施公开、公平、公正。
3.市级相关部门将认真做好指导服务,强化监督检查,防止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对违反国家规定和相关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正面引导和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和更多的人支持农村教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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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3日